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26题)

admin2015-06-17  20

问题 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26题)

选项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
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利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故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A项错误。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戊作为甲的继承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未作约定,所以戊要取得合伙人资格,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即乙、丙一致同意,B项错在“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不选;C项正确,当选。
    D项错误。同样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普通合伙人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因此D项“只能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表述过于绝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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