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县农行有无变卖抵押物的权利? 假设张三在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后,于2002年9月将汽车出租给王某,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将汽车拍卖给李某,那么王某与李某存有何种法律关系?王某所受损失由谁承担?
县农行有无变卖抵押物的权利? 假设张三在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后,于2002年9月将汽车出租给王某,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将汽车拍卖给李某,那么王某与李某存有何种法律关系?王某所受损失由谁承担?
admin
2008-12-16
29
问题
县农行有无变卖抵押物的权利?
假设张三在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后,于2002年9月将汽车出租给王某,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将汽车拍卖给李某,那么王某与李某存有何种法律关系?王某所受损失由谁承担?
选项
答案
该租赁合同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抵押人张三承担。
解析
对于第五、六个问题,《担保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仍条则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据此,剩余价款应返还给张三,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王某和李某继续有效,该租赁合同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抵押人张三承担。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6qX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过程中现场笔录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适用()。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有权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的部门是()。
叶某,搬运站板车工人。在码头货站承担短途货运工作多年,对这里的道路情况十分熟悉。某日,天下雨,叶某与另一板车工人张某,搬运铁块去货场。行至路坡时,张对叶说:“今天路滑,你的车没有刹车装置,我来帮你驾车下坡。”叶说:“没关系,我技术好!”说着便单独驾车下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是我国()
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乙找到甲称自己公司生意困难,让乙想办法提供点资金,并许诺给乙好处。甲便找机会从公司账户中拿出150万借给乙,乙从中拿了20万元给甲,半年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5万元人民币;从犯丙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从犯丁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在本案中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
2003年夏,某个体户甲,在未取得营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向附近中学学生出售盒饭,因饭菜质量不合格导致数名学生出现呕吐和轻微中毒现象。县卫生局对甲处以罚款,并将其无照经营的情况通报县工商局。工商局对甲处以警告和罚款。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随机试题
某县公安局对田某车辆的错误登记,田某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________,泣孤舟之嫠妇。
某女,36岁。昨晚洗澡后出现发热,腰痛,尿频尿急,尿道灼痛,小便黄少,舌红苔黄,脉数。辨证为
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企业价值评估时,一般需要收集的资料包括()。
(2014年)甲公司为居民企业,2013年度有关经济业务如下:(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5万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万元,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0.5万元。(2)支付职工困难补助3万元、职工交通补贴2.5万元、职工食堂人员工资
【2013四川内江】学生学习三角形后,再学习直角三角形,这种学习称为()。
Thebridgeacrosstheriverhadbeenbadlydamaged.Theengineershadrepaireditduringthenight,andGrachikovwas【C1】_______
中国古代昼夜用子丑寅卯……计时,现代人们用24小时计时,这说明时间()。
Whatdoestheauthormeanbysaying"I’mveryorganized"?Fromtheauthor’sexperiencegiveninthelastparagraph,wecanconc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