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admin2013-05-03  26

问题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选项 A、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
B、出票人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样式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
C、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造成损失的
D、甲为真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票据转让时没有加盖与公司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甲的公章

答案AB

解析 《票据规定》第73条规定,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答案为AB。《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规定》第42条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所以CD两项应当为签章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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