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10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2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5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2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卷三—13,单)

admin2014-02-17  40

问题 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10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2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5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2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卷三—13,单)

选项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5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履行中的抗辩、抗辩的相应行使。《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的甲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乙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甲未适当履行的时候,乙提出相应的抗辩为顺序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中双方当事人无义务履行的顺序,不安抗辩应由先履行义务一方提出。故选项A和B均是错误的。这就是三大抗辩权的区别所在。   
  本题中的乙虽然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但履行中的抗辩均为相应的抗辩,当履行可分的时候,抗辩的范围应与对方当事人未履行的范围相当。在本题中,甲已经支付了5万元的价款,尚欠5万,因此乙仅能在与5万元价款相当的图书范围内进行抗辩,而不能拒绝交付全部的图书。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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