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卷二第¨13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有偿向乙公司供应原料。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7  41

问题 (2015年卷二第¨13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有偿向乙公司供应原料。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合同未明确履行顺序,甲公司在乙公司付款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B、合同约定先供货后付款,甲公司未按时供货,乙公司有权拒付货款
C、合同约定先供货后付款,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D、合同约定先供货后付款,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丧失商业信誉,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答案A,B,C,D

解析 A.《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
    B.《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故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C.D.《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故选项C、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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