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201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 201

admin2015-05-24  38

问题 A公司为201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
   2013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人低谷,甲以每股22元的价格购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公司报告,2014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公司报告。丙在2014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l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不在A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14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
   2014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2014年3月13日,A公司在上交所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持股情况一直如下状态: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丙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丙有资格提起诉讼。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天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甲的行为符合上述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丙于2014年1月9日要求董事会收回甲的买卖股票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理会。到2014年2月12日已满30天,董事会未予执行,所以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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