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国家侵权行为不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

admin2014-05-30  25

问题 下列哪些国家侵权行为不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

选项 A、公安人员盘问过程中殴打刘某
B、海关违法扣留张某5小时
C、法院以转移被查封财产为由错误拘留陈某 15日
D、镇政府公布本镇有不良嗜好人员名单

答案A,C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1)、(2)项、第15条第(1)、(2)、(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特殊责任方式仅适用于特定的法定情形。据此:
A项公安人员盘问过程中殴打刘某,属于《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3)项中“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不在《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的适用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的范围之内。注意本题是选非题,因此A项符合题意,为应选项。
B项海关违法扣留张某5小时,属于《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项中“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因此依题意B项不应人选。
C项法院以转移被查封财产为由错误拘留陈某 15日,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的适用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范围;同时《司法赔偿若干解释》第13条也规定: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国家赔偿法》第26条的规定予以赔偿。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见,C项的情形依法应适用上述特殊责任形式,故依题意C项不应人选。然而本题作为真题,经公布的答案却选入了C项。因此该答案有进一步研究的余地。
D项镇政府公布本镇有不良嗜好人员名单的行为,虽然可被质疑为越权或不当,但并未损害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解释》第 1条第2款第(6)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根据赔偿法定的原则,也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此不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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