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丙两水泥厂各发一函,均称:“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函后即传真给甲:“函收到,即日发出。”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问:甲与乙、丙之合同

admin2013-04-25  38

问题 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丙两水泥厂各发一函,均称:“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函后即传真给甲:“函收到,即日发出。”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问:甲与乙、丙之合同是否成立?(    )

选项 A、甲与乙的合同成立
B、甲与丙的合同成立
C、甲与乙的合同不成立
D、甲与丙的合同不成立

答案1,2

解析 《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由此可见,甲发出的函电是要约。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由此可见,乙、丙的行为都构成承诺,因此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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