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简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及其表现。(2013简65)

admin2019-09-18  26

问题 试述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简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及其表现。(2013简65)

选项

答案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又称检察监督,是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从外部来看是双重领导,一方面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另一方面要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从内部来看是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 (1)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现为: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罢免或者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组成人员,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等;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检察院主要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或任免,审议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等。 (2)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具体体现为: ①主要组成人员的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对于不具备检察官规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不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②业务领导:对下级检察院检察工作给予指示或对专项问题的请示给予答复。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遇到特殊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工作,也可以将案件上调自己办理。 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对业务进行考核评比。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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