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2-11-10  25

问题 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
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据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综上,《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能够申请回避的主体应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本案中,赵律师、孙律师分别作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回避,选项B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本题中,赵律师和孙律师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有权在审判长许可的情况下向作为被告人的张某发问。选项C错误。
    选项D考查的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他们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虽然在委托辩护人中,辩护人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以后才能取得辩护资格,但是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则取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过程中,辩护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依照自己的意志,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本题中的辩护人赵律师,有权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发表辩护意见,而不受张某意志的左右。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他们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权限范围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因此,在本题中,诉讼代理人孙律师应以其当事人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据此,选项D的前半句表述错误,后半句表述正确,不应当选。
    选项A是关于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时间因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而有所不同。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委托辩护人时间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介队诉讼的时间因案件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即在自诉案件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均可以随时接受委托;而在公诉案件中,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辩护人才可接受委托介入诉讼,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诉讼代理人才可接受委托。本案案情为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相应的罪名为《刑法》第五章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该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又根据《六机关规定》第4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笫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卞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意毁坏财物罪若不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属于上述《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换言之,故意毁坏财物案是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关键在于犯罪的严重程度如何。因此,我们认为本题设计的不够严密,没有指出犯罪的严重程度,凶此不能排除是自诉案件的可能。据此,如果本案是公诉案件,自张某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赵律师作为辩护人,而自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李某才能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但如果本案是自诉案件,则赵律师、孙律师可以随时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此,A选项不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6ca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