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4年7月4日,A

admin2009-02-15  36

问题 2004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4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 000元,欠乙工资5 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 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问题: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选项

答案(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 (1)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税款;(3)其他债务。 (3)一是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 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二是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 22 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三是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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