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是清馨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公司成立一年以来,甲拥有该公司1%的股份。乙拥有3%的股份、丙拥有6%的股份。下列关于股东权利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0-01-21  19

问题 甲、乙、丙是清馨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公司成立一年以来,甲拥有该公司1%的股份。乙拥有3%的股份、丙拥有6%的股份。下列关于股东权利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履行召开股东大会的职责,甲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B、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如果三人想提出临时提案,必须三人一起提出
C、若公司的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了法律,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甲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
D、若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甲乙丙三人一起提起诉讼
E、如果公司的董事违反法律,损害了股东甲的利益,股东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C,E

解析 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选项A说法错误。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选项B说法错误。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D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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