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某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于8月2日签订合同,约定以CIF价格同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同年8月28日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80000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9月份,偿付行为日本东京银行,中国银行收证后于当日通知了出口公司。在未装运前,中方出口

admin2013-11-20  30

问题 中方某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于8月2日签订合同,约定以CIF价格同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同年8月28日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80000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9月份,偿付行为日本东京银行,中国银行收证后于当日通知了出口公司。在未装运前,中方出口公司获悉美国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我方应尽快办理出口手续,将各种单据备齐。因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即使开证申请人倒闭,开证行在接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仍应负责付款。偿付行是指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委托代开证银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也就是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还的代理人。正式定义,“偿付行”意指被指示及/或被授权按照开证行发出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的银行。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因此我方应在9月认真制作单据,然后向日本东京银行议付,并由日本东京银行向美国花旗银行寄单索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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