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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
admin
2017-03-28
24
问题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问题。
如王桌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卷三.94题)
选项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答案
A,C
解析
①首应说明,本题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最高规格的题目。掌握此题,天下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题目均不在话下。②《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通俗地说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着,我总有权请你返还给我吧!”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请求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质权人、留置权人);二是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③《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尚未给丁某办理过户登记,王某仍为所有权人,丁某尚未取得所有权。④《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丁某基于有效之买卖合同债权占有该房屋,属于有权占有人,不属于无权占有人,故王某对丁某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⑤《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王某死亡时,无须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由小王取得。⑥《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是关于概括继承与限定继承的规定。据此,根据概括继承规则,若小王未放弃继承,小王应法定承受王某与丁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小王自动替代王某,成为该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如此一来,丁某相对于小王属于基于有效的债权占有房屋的有权占有人,小王对丁某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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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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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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