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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澳大利亚乙公司进行货物国际贸易,双方决定采用托收方式进行结算,乙公司出具了汇票,并向其所在地A银行提出托收申请,托收行接到申请后委托其在我国的代收行B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代收行向我国甲公司进行了付款提示,我国甲公司付款后,托
我国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澳大利亚乙公司进行货物国际贸易,双方决定采用托收方式进行结算,乙公司出具了汇票,并向其所在地A银行提出托收申请,托收行接到申请后委托其在我国的代收行B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代收行向我国甲公司进行了付款提示,我国甲公司付款后,托
admin
2014-06-10
26
问题
我国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澳大利亚乙公司进行货物国际贸易,双方决定采用托收方式进行结算,乙公司出具了汇票,并向其所在地A银行提出托收申请,托收行接到申请后委托其在我国的代收行B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代收行向我国甲公司进行了付款提示,我国甲公司付款后,托收行向乙公司支付了款项。下列有关该托收国际支付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公司与A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B、乙公司与B银行之间同样属于委托关系,B银行与A银行均为乙公司的代理人
C、B银行与甲公司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如付款人拒绝付款,B银行不能强行要求其付款
D、如乙公司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这种托收被称为跟单托收
答案
A,C
解析
托收,是指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必须按照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则和依国际规则行事,否则应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在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不能起诉代收行,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综上可以看出,A、C两项为正确选项,B项认为托收行和代收行均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说法是错误的。D项中描述的托收被称为光票托收。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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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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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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