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5月,甲与乙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将自有房屋租给乙使用,租期两年,每月租金3000元,若一方当事人毁约,需赔偿对方3个月的租金。2015年5月,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房屋租赁价格涨到每月7000元,甲与乙协商要求涨房租,乙不接受,于是甲一次

admin2019-06-18  24

问题 【案情】
2014年5月,甲与乙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将自有房屋租给乙使用,租期两年,每月租金3000元,若一方当事人毁约,需赔偿对方3个月的租金。2015年5月,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房屋租赁价格涨到每月7000元,甲与乙协商要求涨房租,乙不接受,于是甲一次性赔偿乙3个月租金后欲将乙赶出房屋,但乙拒不离开。
2015年7月,甲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于2015年12月办理过户登记。但至11月21日,甲向丁借款200万元,并交将该房屋抵押给丁,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至2015年12月,丙发现该房屋上有抵押权登记,于是要求甲清除房屋之上的抵押权,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问题】
甲是否有权以赔偿乙3个月租金为代价将租赁合同解除,为什么?

选项

答案甲无权以赔偿乙3个月租金为代价将租赁合同解除。因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实际履行原则,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履行,原则上只要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履行,则当事人应当实际履行。本题中,甲乙双方的约定:“若一方当事人毁约,需赔偿对方3个月的租金”,只是约定了违约责任,而没有赋予双方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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