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于1997年3月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是各种照明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凭着掌握的新型感光材料技术,A公司在上市时大获成功,前景看好。但好景不长,随着市场竞争加剧、技术普及、管理手段落后,2001年、2002年连续两年亏损,被中国证监会“ST”处

admin2011-05-30  39

问题 A公司是于1997年3月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是各种照明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凭着掌握的新型感光材料技术,A公司在上市时大获成功,前景看好。但好景不长,随着市场竞争加剧、技术普及、管理手段落后,2001年、2002年连续两年亏损,被中国证监会“ST”处理。2003年11月,A公司经营仍无起色,为保住上市资格,在董事长孙某授意下,财务部经理周某指使财务部的员工通过伪造销售发票和凭证夸大收入,使公司业绩由亏变盈。A公司财务部员工李某,2002年7月,从某财经大学本科毕业后被招聘到该公司从事辅助成本核算工作,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李某针对公司的现状,通过对历年财务资料的分析,发现成本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于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两点建议:
(1)加大对技术革新的投入。
(2)采用车间、班组责任成本控制。
董事会经研究采纳了李某的建议,实施措施后产品成本大幅度下降,2004年当年实现盈利1503万元。2005年1月,在A公司董事长孙某的主持下,对公司内部人员分工作了调整,鉴于李某的工作表现,提拔其为财务部经理,原财务部经理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2005年9月,A公司爆出了一件重大贪污案件。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王某,利用内部制度中“销售货款由销售部负责回笼”的规定,通过伪造销售发票、支票等手段,先后贪污公司资金100多万元。事发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组成工作组进驻A公司,对王某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A公司夸大收入的情况也浮出水面,A公司董事长孙某,副总周某、王某被逮捕。在法庭上,董事长孙某为自己辩护称:自己在公司中主管生产,对财务和销售环节并不了解,不应对公司财务造假和王某的贪污情况负责。副总经理周某为自己辩护称:自己是在董事长的授意下,虚夸公司收入,是迫不得已而为之,不应该负担责任。
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董事长孙某授意财务部经理夸大收入、变亏为盈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选项

答案A公司董事长孙某授意财务部经理夸大收入、变亏为盈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按《会计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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