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明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admin2015-06-08  42

问题 论述明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选项

答案(1)废中书省,权分六部。明朝初年,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建制基本承袭元朝。中央设中书省,置左、右丞相。不久,太祖朱元璋发现中书省的丞相和地方行省的权力过大,决心加以改革。洪武十三年(1380年),因丞相胡惟庸专权揽政,且欲谋反,朱元璋杀胡惟庸,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并且规定以后子孙不准设丞相,臣下有奏请者处以极刑。 朱元璋废掉中书省和丞相后,即提高六部的地位,升尚书为正二品,侍郎为正三品,委大政于六部,由六部分理天下庶务。由此六部尚书之上更无首长,六部各不相属,六部尚书平列,上面总其成者是皇帝。自秦、汉以来实行了一千余年的丞相制度从此废除,皇帝的权力更大了。六部以吏部掌职官最为重要,户、兵二部的权力稍次。不过明代的六部只是具体的办事机构。 (2)建立内阁。明太祖废丞相后,繁剧的政务和大量的奏札自非一个人的精力所能料理。洪武十五年(1382年),他仿宋制设置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等殿阁大学士,由文人充任,批阅奏章,只可备顾问。明成祖即位以后,则特召解缙、胡广、杨荣等七人人直文渊阁,得以参预机务,称为内阁学士,渐升为大学士。内阁之名及阁臣参预机务自此始。宣宗常到内阁,命阁臣票拟。特别是到英宗时,小皇帝九岁即位,不能处理国事,凡章奏皆由阁臣票拟呈进,以后内阁票拟遂成为制度。 所谓票拟,即一切内外章奏送到内阁,由阁臣代替皇帝先看,提出处理意见,墨书在一张小票(纸条)上,附贴在章奏上,呈进皇帝。皇帝看过之后,把小票撕了,亲自用红笔写批在章奏上,这叫作批红。内阁票拟经皇帝批红之后,就变成正式谕旨发下。不过大臣的票拟只有经皇帝朱批之后方能生效,故天下事务权力仍旧归于皇上,内阁仍只是辅政机构。 (3)设立五军都督府。洪武初年,由大都督府的大都督节制中外诸军。洪武十三年(1 380年)正月,改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简称五军府),分领在京的除亲军外的各卫所和在外的各都司。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共掌兵权。兵部是任命将领、发布调遣命令的机构(调兵必须奉旨),但不直接统率军队。五军都督府则是主管军籍和军政的机构,虽然分领在京及在各地的军队,但不能自己调遣军队及任命将领。这二者互相钳制,又都不能指挥军队,以使最高统一指挥权操于皇帝手中。 (4)建立监察制度与三法司。洪武初年的监察机关称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年)十月改称都察院,长官有左、右都御史等,专职弹劾百司。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定员110人,职纠内外官员。 给事中制度是独立于都察院之外的另一套监察体系。朱元璋按六部的建制,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置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给事中等官,共50余人。这六科是独立的,其职在分别稽察六部事务,六部有违失,可以驳正。给事中与监察御史合称为科道官。 三法司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审指明代重大刑狱要由上述三部门共同完成,刑部主审理、都察院主纠察、大理寺主驳正,这是明代重要的司法审判和监察制度。刑部属六部之一,掌天下刑名、关禁之政令。大理寺是复审平反刑狱的机构,明代沿袭旧称,仍设大理寺卿一人,下设左、右二寺。虽刑部、都察院审理,审查过的案件均应由大理寺复查、驳正。三法司并行体现了明代司法的慎刑原则,防止司法监察权过于集中,滥用职权。 通政司是明代创设的,掌收内外一切章奏、封驳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件。长官为通政使。朱元璋认为政务如水,应当使之常通,即下情上达之意,所以这个机关以通政为名。通政司地位仅次于六部和都察院,并与部、院和大理寺卿等并称为“九卿"。 (5)设置厂卫制度。洪武十五年,太祖改革禁卫军时,建立十二个亲军卫,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锦衣卫”。锦衣卫主官为卫指挥使,“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因特殊的职责,锦衣以皇室安全为由,经常四处秘密调查,庭外用刑。明前期的“厂”指永乐十八年(1420年)建立的东厂。东厂全称“东辑事厂”,是宦官组成的、直接听命于皇帝的特务机构。东厂设掌印太监一员,掌班、领班、司房无定员。它和侍卫亲军的锦衣卫一样,只对皇帝负责,无须经司法机关批准即可随意缉拿官民。明中期,还设置过性质类似的西厂和内行厂等由宦官主持的特务机构。厂卫虽属两个不同的机构,但性质大体相同,都是君主专制的产物。 (6)成立三司。洪武九年(1 376年),朱元璋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省),简称为布政司,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设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掌管地方军政。三者合称“三司”。 三司在省里是平行的,彼此不相统属,各同中央有关部门发生联系。如布政司与六部发生联系,也与都察院有联系。按察司听命于刑部、都察院,都司听命于兵部及五府。这样,三司分权鼎力,可以防止地方权力过大。但事无统属,运转不灵。所以明中期以后,朝廷纷纷派部院大臣出任总督、巡抚各差,以驾于三司之上。这些总督、巡抚并非官名,只是一种差遣。 (7)实行卫所制度。明朝军队的基层组织分为卫、所两级,叫作“卫所制度"。大致5600人为一卫,称为卫指挥使司,卫的长官是指挥使。一卫辖有5个千户所,每千户所1120人,设千户1人。千户所辖有10个百户所,每百户所112人,设百户1人。百户所辖有总旗二,小旗十。约50人为一总旗,一个总旗领5个小旗,约10人为一小旗。卫、所遍布全国各地,自京师至府、县皆有卫、所。卫隶属于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又分隶于五军都督府,并听命于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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