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一家共4口人: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某自1 992年外出打工,1 99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1998年2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张某死亡。张某和王

admin2017-03-28  30

问题 张某一家共4口人: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某自1 992年外出打工,1 99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1998年2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张某死亡。张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000元。2000年5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之后.王某与刘某结婚,但1年后刘某即病故。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下列题。  (2008—卷三—91~93题.任)
如果张父于2001年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且王某时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   
B、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   
C、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D、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答案A

解析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之父的财产。由此排除B、D项。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本题中,张父于2001年去世,其子张某于1999年10月先于张父被宣告死亡,张某之子作为张父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是,本题中,2000年5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也就是说,在张父去世前,其孙子已经被送养给他人。虽然该送养是王某单方实施的,但是,即便后来张某死亡宣告撤销,也不能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民法通则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自2000年5月,王某将儿子送与他人收养时起,王某之子与王某以及其祖父张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王某之子也就丧失了代位继承权。既然如此,张某之子还能作为张父的代位继承人吗?不无疑问。司法部答案是C项,但我们认为A项可能更妥当。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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