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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卷一—
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卷一—
admin
2017-06-13
46
问题
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卷一—78,多)
选项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阁人
C、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经常肼所地、人格权内容的法律适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侵犯人格权的法律适用。居所有临时居所和惯常居所之分:前者是一个人偶然或暂时居住的处所;后者是指一个人在某一段时间内生活的中心和居住的处所。这里的惯常居所就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所采用的经常居所。经常居所地,也叫经常居住地,就是惯常居所所在地,即一个人在某一段时间内生活的中心和居住的处所所在地。甲国人特里长期牖居于乙国,可见其经常居所地在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可见其经常居所地在中国。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川法》第15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名誉权的内窬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王某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故A项正确,不选。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可见,对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我国原则上采用登记地国法律,同时以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主营业地)作为补充。
题中,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故关于C公司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乙国法。B项正确,余项皆谬。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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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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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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