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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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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5-09-30
25
问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发现自己价值30多万元的藏獒被乙盗走,就于某日晚上潜入乙家中,将自己的爱犬牵走。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B、洗衣店经理甲发现乙家的走廊上晒着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便欺骗本店工人丙说:“乙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乙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丙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甲,甲将西服据为已有。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C、甲假装有急事需要使用手机打电话,就向在公共汽车站候车的不相识的乙借用手机。甲接过乙的手机后,装着打电话的模样,越走越远,趁机逃走。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在宴会中去卫生间,将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筵席结束时甲仍在卫生间,清洁工丙立即进入会场打扫卫生。此时,乙发现甲的提包还在椅子上,便站在会场门外对丙说:“那是我的提包,麻烦你递给我一下。”丙信以为真,将提包递给乙,乙迅即逃离现场。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答案
A
解析
A中乙是非法占有了甲的财物,甲通过秘密手段取回,不成立盗窃罪。
在犯罪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的,并不一定都构成诈骗罪。一般来说,盗窃和诈骗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在一般案件中,区分这两罪并非难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案件窃与骗互为手段,交织在一起,使得盗窃罪与诈骗罪不易区分。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一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一一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一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欺骗者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受骗者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例如,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孙子被车撞上了。”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受骗者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如B中丙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甲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乙的西服处分给甲占有的权限或地位。因此,甲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所以,处分行为的有无,划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至于受骗者是否已经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受骗者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骗者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C中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乙虽然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将手机转移给甲支配与控制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在当时的情况下,即使乙将手机递给甲,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乙仍然支配和控制着手机,即甲没有占有手机。甲取得手机的支配与控制完全是后来的盗窃行为所致。如果说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则意味着甲接到手机时便成立诈骗既遂;即使甲打完电话后将手机还给乙,还属于诈骗既遂后的返还行为。这恐怕难以被人接受。
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骗者将财物的所有权处分给行为人,所以不要求受骗者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也不要求受骗者对处分的财物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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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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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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