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人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

admin2017-06-27  13

问题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人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万元、税额3.06万元。
  (3)配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20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10月31日付款。
  (4)将剩余90%的葡萄酒装瓶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6.1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通过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
  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该企业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2016年)

选项

答案(1)应纳税额为0,酒精不属于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2)应纳的消费税=18×10%=1.8(万元) (3)应纳的消费税=36÷90%×10%×10%=0.4(万元) (4)应纳的消费税=36×10%=3.6(万元) (5)应纳的增值税=1.7+3.06+6.12—8=2.88(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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