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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
admin
2019-06-27
36
问题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请分析:
该条规定的是什么权利?其成立要件有哪些?
选项
答案
该条规定的是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所谓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或有偿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若为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若为有偿行为,则需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其中,客观要件包括:①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放弃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③债务人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主观要件要求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七章第四节中的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又称合同之债的保全,属于广义的合同担保,其理论及立法根据是任何一个债务人原则上均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故其一般财产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总担保,该项财产亦称“责任财产”。法律所规定的保障该项财产完整性的措施即为合同的保全。其具体内容就是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对此两项权利,考生应该重点掌握其适用要件和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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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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