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个人出资开办一家塑料制品厂,聘用李某负责该厂的日常事务的管理,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李某可以从事的行为有:

admin2009-04-14  36

问题 陈某个人出资开办一家塑料制品厂,聘用李某负责该厂的日常事务的管理,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李某可以从事的行为有:

选项 A、为了顺利签订一笔买卖合同,李某自己做主以企业财产向买方提供担保
B、未经陈某同意,将自有房屋租赁给塑料制品厂
C、未经陈某同意,担任本市另外一家塑料厂的管理顾问
D、经过陈某同意,将自有一辆汽车卖给该厂

答案8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依此,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D,而A、B、C项都是李某不得从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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