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国企业因与在境外设立的斯坦利公司发生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向斯坦利公司有效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1-10-07  29

问题 某中国企业因与在境外设立的斯坦利公司发生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向斯坦利公司有效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法院可向该公司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答案B,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只有向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送达才合法有效,而非任何分支机构。故选项A错误,B、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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