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赵某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八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36题)

admin2016-07-01  35

问题 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赵某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八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36题)

选项 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十二年
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仍为十一年
D、维持一审判决

答案D

解析 所谓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种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见,在我国,除了对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也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这是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具体情形,《刑诉解释》第325条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款第3项规定,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本题中,一审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4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9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根据前述规定,二审法院既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即有期徒刑11年,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诈骗罪或盗窃罪的刑罚。选项B将诈骗罪的刑罚从有期徒刑4年加重为有期徒刑5年,并且合并执行的刑罚12年也比原判决重,B项错误。选项C虽然没有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仍为11年,但是加重了其中诈骗罪的刑罚,由4年改为5年,C选项错误。   
    《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本题中,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只是认为判处刑罚不当,其中包括对诈骗罪的刑罚畸轻,而非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因此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而只能维持一审判决,针对其中量刑不当的情况,只能通过之后的审判监督程序加以解决。所以,选项A错误。
    然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本题没有正确答案。上诉程序是因被告人或检控机关对初审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判而发生,因此上诉程序的首要功能就是纠错功能,没有纠错功能就没有必要建立上诉程序,只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原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的审判要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但这一原则是要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不是即使原判刑罚过重,也不得予以减轻,否则二审应有的纠错功能便无从谈起。因此,本案中,当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原判判处的盗窃罪的刑罚过重时,应予以直接改判,将盗窃罪的刑罚改判为8年,而诈骗罪的刑罚维持不变,仍为4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对于其中诈骗罪的刑罚畸轻的问题,则应待二审判决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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