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到底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最终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及上诉法院分别是哪个法院,两个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admin2008-12-16  13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到底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最终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及上诉法院分别是哪个法院,两个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选项

答案最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丙县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是B市人民法院。两个法院的做法都存在不当之处。根据《民诉意见》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丙县人民法院应该先对案件进行调解,不能调解时方能做出 判决。而且离婚案件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白伶如果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所以一审案件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之处。 根据《民诉意见》第18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①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②未经开庭审理而做出 判决的;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④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第18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所以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应该使用裁定而非判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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