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卷一第97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admin2018-06-28  26

问题 (2012年卷一第97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选项 A、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B、分案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
C、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在中国完成,且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
D、专利申请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

答案A,B,C,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2-8-6.1.2“驳回的种类”中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形如下:(1)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申请的主题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或者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2)专利申请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3)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在中国完成,且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的;(4)专利申请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5)专利申请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主题.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权利要求未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6)专利申请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对于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也没有陈述理由;(7)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规定;(8)专利申请的发明是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9)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10)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故选项A、B、C、D均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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