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张某以一栋房产作价38万元与李某、王某成立了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继承、损益分担和财产份额退还办法。2009年10月张某在一次车祸中死亡,其未成年的儿子张小某成为其唯一继承人,夏某为张小某未成年时的监护人。张某死亡时,合伙企业债务为1

admin2010-06-08  49

问题 2009年3月张某以一栋房产作价38万元与李某、王某成立了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继承、损益分担和财产份额退还办法。2009年10月张某在一次车祸中死亡,其未成年的儿子张小某成为其唯一继承人,夏某为张小某未成年时的监护人。张某死亡时,合伙企业债务为15万元。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张某自死亡时自然退伙,张小某因继承自然成为合伙人
B、张某自死亡时自然退伙,经李某、王某同意,张小某可以成为合伙人,暂由夏某代为行使其权利
C、若合伙协议未约定,李某、王某也不同意夏某代为行使张小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的情况下,夏某仍然有权代为行使张小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D、若张小某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则李某、夏某应该将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收归本企业所有

答案B

解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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