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日晚到洗浴中心洗浴。甲进入该中心后,根据服务员乙的指引,将衣服、手机、手提包等财物锁入8号柜中,然后进入沐浴区。半小时后,乙为交班而准备打开自己一直存放衣物的7号柜,忙乱中将钥匙插入8号柜的锁孔,但居然能将8号柜打开。乙发现柜中有手提包,便将其中的3万

admin2021-01-02  47

问题 甲某日晚到洗浴中心洗浴。甲进入该中心后,根据服务员乙的指引,将衣服、手机、手提包等财物锁入8号柜中,然后进入沐浴区。半小时后,乙为交班而准备打开自己一直存放衣物的7号柜,忙乱中将钥匙插入8号柜的锁孔,但居然能将8号柜打开。乙发现柜中有手提包,便将其中的3万元拿走。为迅速逃离现场,乙没有来得及将8号柜门锁上。稍后另一客人丙见8号柜半开半掩,就将柜中的手机(价值3000元)以及信用卡拿走。由于信用卡的背后写有密码,第二天,丙持该信用卡到商场购买价值2万元的手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4/2/57)

选项 A、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D、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A,B,C,D

解析 (1)本案的犯罪对象,手机、手提包等财物已锁入柜中,物主近在咫尺,且握有钥匙,应认为财物仍归物主占有,系盗窃罪对象。
(2)对于乙的行为,乙的职务仅是服务指引,并未受委托保管客人财物,因此没有合法持有(占有)柜中财物。
(3)乙趁物主不在,将其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是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4)乙利用错误的钥匙将被害人存物的柜子打开而取得财物的,没有利用职务上管理、保管职权和职责而盗窃,仅是普通盗窃,不能认定其成立职务侵占罪。
(5)对于丙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依《刑法》第196条第3款,以盗窃罪论处。之后实施的冒用信用卡,触犯信用卡诈骗罪,是之前盗窃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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