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施工企业与乙起重机厂签订了一份购置起重机的买卖合同,约定4月1日甲付给乙100万元预付款,5月12日由乙向甲交付两辆起重机,但到了4月1日,甲经调查发现乙确已全面停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此时甲可以(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dmin2010-05-20  43

问题 甲施工企业与乙起重机厂签订了一份购置起重机的买卖合同,约定4月1日甲付给乙100万元预付款,5月12日由乙向甲交付两辆起重机,但到了4月1日,甲经调查发现乙确已全面停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此时甲可以(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选项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终止合同
C、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
D、请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E、转让合同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抗辩权的内容。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本题中甲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依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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