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8日,华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上岛对外贸易服务公司签订废钢轨购销协议,合同价款为320万元。根据合同,上岛对外贸易服务公司向华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一张3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银行),11月1

admin2008-05-12  60

问题 2008年10月8日,华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上岛对外贸易服务公司签订废钢轨购销协议,合同价款为320万元。根据合同,上岛对外贸易服务公司向华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一张3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银行),11月1日华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示承兑,银行经办人以为出票人在银行有足额存款,即在承兑人栏中盖章承兑,之后,发现出票人在银行无存款,银行即以重大误解为由,书面通知华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承兑。华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予理会,于12月6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

选项 A、上岛对外贸易服务公司
B、华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C、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
D、海地装修有限公司及其经办人张某

答案ABC

解析 本案中,华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岛对外贸易服务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三方都有票据责任。其中,上岛公司作为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属于违法的出票行为(《票据法》第21条);华康公司在明知汇票被拒绝承兑的前提下仍然背书转让,属于违法的背书行为(《票据法》第36条);天津银行基于自己的失误错误地承兑,一经承兑就要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44条),不能在事后简单地撤销承兑来免于责任。作为汇票受让人的海地装修有限公司及其经办人张某,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zCn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