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高速公路N合同段路基工程施工,工期18个月,其中K23+200~K32+200路段以填方为主,合同段附近地表土主要是高液限黏土(液限值在38~49之间),在较远地带分布有膨胀土、沼泽土、盐渍土、有机土、粉土、砂性土等。出于控制造价的考虑,业主

admin2019-03-01  23

问题 背景
   某高速公路N合同段路基工程施工,工期18个月,其中K23+200~K32+200路段以填方为主,合同段附近地表土主要是高液限黏土(液限值在38~49之间),在较远地带分布有膨胀土、沼泽土、盐渍土、有机土、粉土、砂性土等。出于控制造价的考虑,业主要求就地取材。为此,施工单位针对高液限土填筑路堤做了试验路段,以确定其最大干密度和松铺厚度等指标。
   场地清理完毕后,对路基横断面进行测量放样,动力触探,并绘制出横断面图,提交监理工程师复测,确认后开始填筑路基。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试验路段提供的数据指导施工,经过2个月的填筑,发现按试验路段数据控制施工,施工周期K(每层的填筑周期超过5d,在雨期,填筑周期达到15d以上),无法满足工期要求。业主在了解情况后,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指示施工单位在半个月后变更路堤填料,经过现场考查并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和没计单位确认后,选择了粉土与砂性土两种路堤填料,施工单位随即组织施工,在路堤施工中,采用一层粉土,一层砂性土交错分层水平填筑,每层压实厚度22cm左右;碾压时,采用纵向分行进行,直线段由中间向两边,曲线段由外侧向内侧的方式进行碾压。
   由于变更后取用的路堤填料需增加较长运距,而在合同中没有该变更的价格,整个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问题]
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因为按照规定,工程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解析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路堤填筑材料的要求。轻、重黏土不是理想的路基填料,规范规定:液限大干50%、塑性指数大于26、含水量不适宜直接压实的细粒土,不得直接作为路基填料,需要使用时,必须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经检查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黄土、盐渍土、膨胀土等特殊土体不得已必须用作路基填料时,应严格按其特殊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泥炭、淤泥、冻土、有机质土、强膨胀土、含草皮土、生活垃圾、树根和舍有腐殖物质的土不得用作路基填料。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土质路堤施工技术要求。不同性质的土应分层填筑,不得混填。每种填料层累计总厚不宜小于0.5m。在整个全宽的填土上压实,宜纵向分行进行,直线段由两边向中间,曲线段宜由曲线的内侧向外侧(当曲绒半径超过200m时,可以按直线段方式进行)。两行之间的接头一般应重叠1/4~1/3轮迹;对于三轮压路机则应重叠后轮的1/2。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变更价款的确定。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拳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程序。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所以,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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