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计划于2013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坝肩施工标段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13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

admin2022-05-11  41

问题 某省属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计划于2013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坝肩施工标段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13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2013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2013年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2013年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2013年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综合得分分别为第一、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2013年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2013年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不妥之处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2013年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2013年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 不妥之处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而本案则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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