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朱某、沙某3人流窜全国,在多个省市制造了多起命案,成为公安部督办的重大复杂案件,终于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于2004年3月1日依法拘留了3人,并在3月4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于3月8日批准了逮捕,公安机关当日采取逮捕措施。下列对于该案

admin2013-01-04  27

问题 孙某、朱某、沙某3人流窜全国,在多个省市制造了多起命案,成为公安部督办的重大复杂案件,终于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于2004年3月1日依法拘留了3人,并在3月4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于3月8日批准了逮捕,公安机关当日采取逮捕措施。下列对于该案的侦查羁押期限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本案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B、对于本案,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的,应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C、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再延长1个月就可以了,可以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D、如果对于3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最长侦查羁押期限可能达到7个月

答案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故C项说法错误。又根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注意这延长的2个月是在上述规定的3个月期限基础上延长,故B项说法错误。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pf3FFFM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