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司因个体工商户张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向其支付18万元货款的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冻结了张某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库存货物。法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电线厂持其他人民法院制作的8万元的调解书,陈某持人民法院制作的由张某

admin2014-07-18  40

问题 电子公司因个体工商户张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向其支付18万元货款的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冻结了张某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库存货物。法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电线厂持其他人民法院制作的8万元的调解书,陈某持人民法院制作的由张某向其交付5000米电线的生效判决书,赵某持一张张某亲笔书写的“借赵某3万元钱”的借条以及孙某持一张生效的责令张某支付6万元借款的支付令申请参与分配。人民法院能满足下列哪些人员的请求?

选项 A、电线厂
B、陈某
C、赵某
D、孙某

答案A,D

解析 参与分配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为符合条件的多个债权人提供一个在执行程序中受偿的机会,即在执行程序中,非法人的债务人的其他已经取得金钱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时,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申请就其所享有的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适用参与分配制度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多个债权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未取得执行根据的金钱债权或者已取得执行根据的其他非金钱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2)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3)债务人是非法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此,《执行问题规定》第90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因此,选项A、D是正确的。
参与分配制度很类似于破产制度,但与破产制度又存在以下不同之处:(1)对债权的要求不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只能是已经取得执行根据的金钱债权;而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则不受债权种类的限制。(2)未获得清偿的债权是否仍然存在不同:申请参与分配但未获得全部清偿的债权仍然存在;但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则视为已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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