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股份公司的董事,在其执行职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公司的财产为朋友提供担保,并获取好处费,则公司可以采取(  )措施维护自身的利益。

admin2009-04-13  42

问题 李某是某股份公司的董事,在其执行职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公司的财产为朋友提供担保,并获取好处费,则公司可以采取(  )措施维护自身的利益。

选项 A、将李某的违法所得收为公司所有
B、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
C、如果监事会拒绝起诉而情况紧急,持有1%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起诉
D、要求召开股东会解聘李某

答案A

解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使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踏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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