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2011年试卷二第2题)

admin2017-06-13  31

问题 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2011年试卷二第2题)

选项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D

解析 拐卖儿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包括单位。因此题干中的孤儿院不能成为贩卖儿童的适格主体。选项C中认为“可以成立单位贩卖儿童罪”没有法律依据。既然不能成立单位贩卖儿童罪,则处罚孤儿院也就没有法律依据,选项B中认为可以“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3月15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根据这一通知中的规定,本案应当对孤儿院的工作人员以贩卖儿童罪论处,这样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打击了贩卖儿童的行为,保护了被贩卖儿童的权益,对公众也起到教育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选项D正确,而选项A中说法错误,因为尽管《刑法》没有规定单位贩卖儿童罪,但是却可以对单位的工作人员处以贩卖儿童罪,因此可以以刑事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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