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18-02-05
61
问题
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B、提单是物权凭证
C、提单具有收据作用
D、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答案
B,C,D
解析
考查提单的基本法律规则。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71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由此可知,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持有人凭提单提取货物,所以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已经能够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的证据,所以具有收据作用。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ly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出租车司机甲在凌晨收班回家途中发现乙正在盗窃当地富商丙开办的商店,甲上前制止,乙用携带的凶器将甲刺成重伤,随后盗走丙商店中价值200万元的财物。甲因家境贫寒,无力承受昂贵的治疗费用,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便出院在家养伤。丙认为甲的行为并未对自己产生实质性的有
甲、乙合作开发了一技术秘密成果(双方采取了保密措施),开发成功后,甲、乙就该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发生争执(因事前未作明确约定)。丙获知该技术秘密后,谎称己有,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给不知情的丁使用。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甲与朋友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甲、乙、丙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甲、乙各出资20万元,丙以租赁办公室的方式出资,共同经营婚姻介绍业务。丙与丁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租赁丁的房屋一套,租期自2010年1月1日起10年,年租金5万元。”但丙、丁未约定租金的支付期限。2013年9月1日,因
温州A区的甲鞋业公司与美国的乙体育用品公司在广州市签订运动鞋出口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鞋业公司购买成品运动鞋l万双,甲公司应于一个月后交付货物,乙公司工作人员检验运动鞋质量合格后,应立即支付30万美元货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当提交仲裁委员
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向甲借款30万元,并将一套房屋质押给甲,且交付了房屋。不久,王某向乙借款30万元,将该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王某又向丙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王某届时不能还款,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丙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王某届时未
甲公司擅自使用世界摔跤冠军“姚翔"的名字注册了运动服装的商标。此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授权乙在运动品牌上使用“姚翔”商标,期限9年,许可费用90万元,分9期支付,每年的1月1日支付10万元。很快,姚翔得知此事并欲撤销甲公司的“姚翔"注册商标,为此咨询了
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一直未婚。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它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60题)
随机试题
啤酒酿造用水只要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即可。
成人面神经切断后,经过多少时间神经移植无可能性
属于医德意识现象的是( )。
从定性角度看,下列关于个人财产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某企业有一处房产原值1000万元,2008年7月1日用于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投资期为5年。已知该企业当年取得固定收入5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房产税()万元。
风险自保是指当风险损失发生时,直接将损失摊人成本或费用,或冲减利润。风险自担是企业有计划地计提风险基金。()
下列各项中,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甲是妇幼医院的护工,在医院工作多年。最近甲的女儿生了重病,急需用钱。甲利用在医院工作的便利,将婴儿乙偷走,并向乙的父母索要赎金10万元。甲的行为成立()
下列选项中不符合良好程序设计风格的是
设有以下定义:classperson{intnum;charname[10];public:voidinit(intn,char*m);┇};personstd[30];则下面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