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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09—卷三—43,单)
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09—卷三—43,单)
admin
2017-03-09
37
问题
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09—卷三—43,单)
选项
A、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
B、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居委会转交
C、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
D、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派出所转交
答案
C
解析
本题所考送达,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仅在2004年卷三第44题单独命题过,并且本题与之十分相近,同样是考查判决的留置送达。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C项正确。值得注意的是本题的A项,对于甲的妻子乙,其身份虽然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但在离婚诉讼中其身份为另一方当事人,因此不可由其签收,并且不适用转交送达情形,所以A项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90条规定,适用转交送达的情况应为下列三种:(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3)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B、D两项均不符合,不当选。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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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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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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