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起,贾某与许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2002年10月贾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在追究贾某刑事责任时,贾某对下列何种数额负责?( )

admin2016-04-14  66

问题 2003年2月起,贾某与许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2002年10月贾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在追究贾某刑事责任时,贾某对下列何种数额负责?(    )

选项 A、25000元
B、39000元
C、14000元
D、30000元

答案D

解析 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每个人都要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即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以贾某对和许某共同犯罪窃得的25000元负责任。同时数额的计算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失为标准,而不是以行为人所获得的财物作为标准。故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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