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

admin2021-01-02  59

问题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词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请回答下列题目。
关于甲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将公款挪用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B、甲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所以甲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甲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D、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答案A,C,D

解析 甲实施了三个行为:
①个人决定将公款100万借给乙进行营利活动(做生意)。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4款,“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可见,挪用公款罪中的“用途”实际上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本人认识的用途与使用人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应以本人认识为根据。本案中,甲由于受到乙的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主观上认为乙将公款用于“做生意”即进行合法营利活动,则应认定其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②收受乙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为其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③携带公款30万元潜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构成贪污罪。
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以上三罪应数罪并罚。故ACD选项正确。
⑤甲、乙主观认识确有差异,但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性质认识无误,仅仅只是对于挪用的用途目的认识不同。挪用公款罪故意的成立,只要认识到是“挪归个人使用”即可,无需认识到具体的用途。故而,二人对于挪用仍然具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可以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甲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只是不成立乙另外犯罪的共犯而已。故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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