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2007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物无暇顾及。2009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9年8月4日才确定由丙担

admin2013-08-14  24

问题 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2007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物无暇顾及。2009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9年8月4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10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因而发生纠纷。问题:
本案中,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题主要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止问题以及诉讼时效经过后的效力问题。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其他障碍具体包括: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本题中2009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9年8月4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这一事由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中的其它障碍。该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也就是说,从2009年7月4日至2009年8月4日这一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诉讼时效期间从2009年8月4日起继续计算。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35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从2009年8月4日起继续计算。按照这一计算,权利人甲对付款义务人乙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至2010年1月3日届满,现甲的监护人丙代理甲于2010年2月3日主张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其请求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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