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法院审理本市第一起醉酒驾车刑事案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34题)

admin2016-07-01  37

问题 某市法院审理本市第一起醉酒驾车刑事案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34题)

选项 A、审判长可以提请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B、法院院长可以主动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并作出决定
C、庭长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形成的意见对合议庭有约束力
D、法院院长可以指令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答案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以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本题中,醉酒驾车刑事案件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第1项中的“新类型刑事案件”,对于此案,审判长可以提请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选项A正确,为应选项。上述条文中规定的讨论程序只可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决定组织。法院院长无权主动组织或指令庭长组织该程序,选项B、D的说法于法无据,错误。讨论程序形成的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因此对合议庭没有约束力,选项C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hA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