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院应当作出哪种决定?

admin2017-03-07  39

问题 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院应当作出哪种决定?

选项 A、准予担任辩护人
B、不准担任辩护人
C、准予担任翻译人员
D、既准予担任翻译人员,也准予担任辩护人

答案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因此张某的妹妹可以担任辩护人。该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第31条规定,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根据这两条,翻译人员也适用回避的规定,张某的妹妹担任了张某的辩护人就不能再担任翻译人,所以A项正确。那为什么C项不正确呢?因为辩护人没有回避的要求,因此张某的妹妹担任辩护人是没有问题的,但由于是近亲属,所以不能担任翻译人员。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fl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