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0

admin2019-06-27  18

问题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请分析:
《物权法》第31条规定的原因。

选项

答案《物权法》第28—30条规定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形式不需要公示,但处分该物权时,仍然需要按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进行公示,即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三节中的物权变动概述。本考点为近来新增考点,请考生注意。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eW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