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

admin2018-04-20  24

问题 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卷二第95题)

选项 A、属电子数据的一种
B、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C、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答案A

解析 A项:《最高法解释》第93条规定:“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3)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4)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据此规定,网络聊天记录属电子数据的一种。所以A项正确。
    B项:聊天时使用的手机,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返还时,对利用手机聊天记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所以B项错误。
    C项:经甲女核实认可不属于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条件,所以C项错误。
    D项:两人的聊天记录对于本案的定罪量刑具有关联性,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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