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设立了一系列强制性的规则。以下各项中,哪些属于这样的规则?

admin2014-02-08  31

问题 《公司法》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设立了一系列强制性的规则。以下各项中,哪些属于这样的规则?

选项 A、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B、公司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C、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D、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

答案1,2,4,8

解析 《公司法》第15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6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40%;(三)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产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布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第10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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