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公证书的撤销。

admin2014-12-17  92

问题 试述公证书的撤销。

选项

答案公证文书的撤销,是指公证机构发现已经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依法作出决定,予以撤销的活动。《公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公证程序规则》第63条具体规定:“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2)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3)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4)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5)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应当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对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复议程序。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当公告撤销。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应当按司法部的规定进行备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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