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向乙借款2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丙作为保证人,为甲提供全额连带保证责任,丁为担保甲债务的履行,将自己的一栋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甲到期不能清偿乙的欠款,则关于本案的说法不能成立的是( )。

admin2015-06-28  69

问题 公民甲向乙借款2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丙作为保证人,为甲提供全额连带保证责任,丁为担保甲债务的履行,将自己的一栋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甲到期不能清偿乙的欠款,则关于本案的说法不能成立的是(    )。

选项 A、若乙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乙应当在借款合同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对丁的抵押权,否则法院对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不予保护
B、若乙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乙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
C、若乙先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丙享有要求乙先行行使对丁的抵押权的抗辩权
D、若乙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丁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对甲的追偿权

答案C

解析 考查要点是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在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竞合的情形下,当事人既可以要求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即债权人有选择权。在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任何担保人都不能拒绝,也不享有要求其他担保人先行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权。不管债权人要求哪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可见,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A项表述正确。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B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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